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7民初6897号
原告:何某,男,196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某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恒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
第三人:***,男,196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何某与被告中建某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9日立案。原告何某于2025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内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现原告何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何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审判员***
[院印]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