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0123民初5206号
原告:甘肃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该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和平镇和平村太平沟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兰州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甘肃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某乙有限公司、兰州某甲有限公司,第三人某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1日立案,原告甘肃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025年9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甘肃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