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13民初3837号
原告:黄某,男,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禾(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闻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闻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律师。
原告黄某与被告安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某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2日立案。原告黄某于202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91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