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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等与杭州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13民初3837号 原告:黄某,男,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禾(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闻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闻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律师。 原告黄某与被告安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某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2日立案。原告黄某于202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91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