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嘉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刑事案由或罪名其他执行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5)豫0105执13474号 河南嘉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单位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2024)穗仲案字第20738号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5年9月8日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负担案件执行费。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