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14民初10872号
原告:合肥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章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某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浙江省某监狱,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某某,该监狱监狱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屠某,男,该监狱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益清(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合肥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某监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合肥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合肥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