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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某监狱;合肥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14民初10872号 原告:合肥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章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某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浙江省某监狱,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某某,该监狱监狱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屠某,男,该监狱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益清(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合肥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某监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合肥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合肥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