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925民初479号
原告:沧州乾咏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河城街镇郝村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9MA0G0J8X4C。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关山路5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57013137P。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沧州乾咏建材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沧州乾咏建材租赁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周转材料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在租的圆柱模板中的部分摸块或折价赔偿660984.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1344226.98元(暂计至2025年6月30日,后续租金按照1347.65元/天支付至租赁物退清之日或折价赔偿完毕之日止);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维修、报废赔偿费46136.00元;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866.69元(暂计至2025年7月7日,最终利息数额自2025年7月1日起以1390482.98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上暂计:2056213.67元。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3年1月,因被告项目建设需要,与原告签订了《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承租若干型号的钢模板等建筑材料,租赁物的种类和实际数量以签收单为准;租赁期限以发出第一车物资开始计租,至货物退还至原告仓库之日停止计租;双方每月20日对账结算,月底前支付上月租金,最终租金应在货物使用完毕后一次性付清;在租赁期间丢失、报废、毁损的租赁物,按照合同附件进行赔偿,租金自被告实际支付赔偿款之日停止计租。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在2023年1月6日至2023年3月25日期间,原告应被告要求和指示,陆续进行发货。截至2025年6月30日,已产生租金1774226.98元、维修、报废赔偿金46136元,合计1820362.98元。此外,被告还有大量物资在租,未予以退还,应按照1347.65元/天支付至租赁物退清之日或折价赔偿完毕之日止。上述欠款,经原告进行多次催收,被告仅支付了430000.00元,剩余欠款至今未付,已经构成重大违约。现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2022年1月被告项目部与原告签订了《周转材料合同》,2023年9月4日原、被告又重新签订了《钢模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解决纠纷的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总部位于湖北武汉,但被告为管理西北地区建设项目在西安市设立了西北分公司,西北分公司办公地点位于西安市雁塔区××座,上述合同的签订地在西安市雁塔区××座。原、被告已在《钢模板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若发生纠纷管辖法院为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本案应由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岚皋县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涉项目所在地位于陕西省岚皋县境内,原、被告2022年1月5日签订《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如发生纠纷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023年9月4日原、被告又重新签订了《钢模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如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钢模板租赁合同》显示合同签订地为西安市雁塔区××座,原、被告双方约定管辖的地点发生了变更,应以变更后的约定为准。且原、被告双方的管辖约定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及级别管辖的规定,故,被告现要求将本案移送至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请求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