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4执恢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关山路5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57013137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卓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陕西乐华温泉乐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沣泾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008774583X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担保人:陕西华阳天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沣泾大道东段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86981044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乐华温泉乐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陕民终10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二○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以(2023)陕04执恢11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乐华温泉乐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因申请执行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以本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陕西乐华温泉乐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向陕西德创票务有限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在该公司的收入及收益予以冻结并扣划;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专利号为2021228083871的一种用于连接游乐设备轨道的连接器进行了冻结。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惩戒措施和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进行了公布。
本院认为,本案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控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果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