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0109民初7538号
原告:某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女,该公司律师。
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某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某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某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现原告某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某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某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