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903民初3026号
原告:宁波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大徐镇(象山县)。
法定代表人:沈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宁波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5日立案。原告宁波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