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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2828民初1022号 原告:石某,男,1970年6月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长沙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龚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1997年4月29日出生,某局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甘肃省会宁县。 原告石某与被告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石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石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