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2828民初1022号
原告:石某,男,1970年6月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长沙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龚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1997年4月29日出生,某局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甘肃省会宁县。
原告石某与被告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石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石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