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陕0702民初8130号
原告:湖南城市学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18号长沙中电软件园二期C7栋101、201、301、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187083570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匡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匡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汉中褒河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住址:陕西省汉中市天汉大道北段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702593306848H。
负责人:***,系该管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委会副主任。
原告湖南城市学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诉被告汉中褒河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城市学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汉中褒河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南城市学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1772685.04元及违约金1201197.55(暂计算至2024年1月18日,违约金请求以1772685.04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从2024年1月19日判令至实际给付之日);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合同履约金660000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16日,原被告签订了编号为市-16-045号及市-16-046号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两份,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为褒河物流园区梧凤四路等基础设施项目道路设计(一标段):梧凤四路、梧凤七路、滨河路项目及(三标段)梧凤六路、梧凤八路项目提供设计服务,同时两份合同均对设计费的付款标准及付款时间均做了明确约定。后,双方又于同日签订了两份《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应就上述两项目向被告缴纳履约保证金,并约定履约保证金应分两次返还,初步设计方案通过专家评审后无息先返50%,提供设计图后再无息返50%。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设计服务,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部分设计费,仍拖欠剩余设计费拒不支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无奈诉至贵院,请求贵院判如所请,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汉中褒河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辩称,原告起诉状中所述事实存在多处不实之处。具体而言,原告称应支付设计费1772685.04元及违约金1201197.55元没有依据。(一)根据2016年12月16日发包方(汉中褒河物流园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与设计人(湖南城市学院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签订的《褒河物流园区梧凤四路等基础设施项目道路设计合同》合同编号为:市-16-045和市-16-046第七条(7.1)和第八条(8.1)款约定,合同设计费中包含专家评审费、后期服务费、差旅费、住宿费、和设计交底等,并对提交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负责。虽然提供了梧凤四路、梧凤七路、滨河路、梧凤六路施工图,但是均未盖图审章,也没有图审合格证。该项目迄今未开工,更没有履行相关义务,计算基数有误。(二)该项目为PPP项目,虽然我方采购了社会资本方,并于2019年9月1日签署了《汉中褒河物流园区市政道路建设PPP项目合同》,相关设计资料一并向项目实施主体进行了移交,但因不可抗力社会资本方未实际履行合同,于2023年5月25日签署了《项目终止协议》。因此我方不存在违约,更谈不上违约金。(三)我方已向原告支付设计费2889636.8元。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除了合同履约保证金66万元可以退回外,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除保证金外的其他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16日,原被告签订了编号为市-16-045号及市-16-046号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两份,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为褒河物流园区梧凤四路等基础设施项目道路设计(一标段):梧凤四路、梧凤七路、滨河路项目及(三标段)梧凤六路、梧凤八路项目提供设计服务,同时两份合同均对签订依据、设计依据、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文件及时间、设计费用及付款方式、双方责任、违约责任、保密、争议解决、合同生效及其他均做了明确约定。其中,市-16-045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六条约定:设计人中标后按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或其他有关的会议纪要中所载明的时间(40个工作日)内完成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并向发包人提交设计成果,提交设计成果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一式8份,施工图设计一式15份,电子版一份。第七条约定:7.1本合同设计费暂定为人民币267万元整,设计费中标费率为1.76%(包含专家评审费和后期服务等),重新设计或二次设计按本合同设计费费率的30%计取,该部分内容不包含在本合同设计费暂定金额中。最终设计费以评审后初步设计方案建安投资额乘以该设计费费率进行计算。7.2本工程预付款为暂定设计费的30%,于签订合同后15日内支付;其余合同款支付根据每条道路设计阶段分期进行支付,设计人提交正式的初步设计成果专家评审后15日内,发包人支付该项目设计费的30%;设计人提交正式的施工图设计成果后15日内,发包人支付该项目设计费的30%;剩余设计费在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支付(不计利息)。工程建安成本如有调整,设计费在最后两次付款中调节。7.5在发包人每次支付款项前,湖南城市学院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西安分院应提供合法税务发票或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增值税发票。第八条约定:8.2.4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设计文件及资料做必要的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项目开始施工后,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进行设计交底,定期派设计人员在施工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当现场施工出现问题时,设计单位人员必须及时派人处理,每月定时派设计人员到现场解决;上述工作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第九条约定:9.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退还发包人已付的预付款;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方案设计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实际工作量,当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实际完成情况与进度支付。9.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七条规定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逾期10天以上,每逾期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2‰的逾期违约金,逾期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确因发包人的月度资金计划造成付款延误,设计人同意予以谅解的,本合同继续履行。非设计人原因,在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两个月后设计文件仍未报批通过的,发包人应在其后十个工作日内按9.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9.6因政府规划调整等原因,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时,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方案设计阶段、施工图扩初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实际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发包人支付上述费用后,本合同中止或解除。第十二条约定:12.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市-16-046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除设计费暂定为4295456元之外,其他条款与市-16-045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条款一致。
两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签订后,双方又于同日签订了两份《补充协议》,《汉中褒河物流园区市政道路设计三标段补充协议》约定:一、因道路勘察作业尚未完成,预计2016年12月30日前可提供勘察报告,故工期从资料提供完备之日起开始计算。二、乙方自愿向甲方交纳40万元合同履约金,履约金分两次返还,初步设计方案通过专家评审后无息先返20万元。乙方提交施工图后再无息返还20万元。若因乙方原因造成设计成果未按期提交或无法正常使用,合同履约金抵作违约损失,弥补损失不足部分由乙方另向甲方交纳。三、为确保乙方后期服务工作质量,将设计费额剩余的10%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再一次性支付,不计利息。四、经甲乙双方协商,首期付款按中标费率与预估建安造价的30%一次性支付,后期付款按原合同执行(若初设建安造价高于施工招标最高限价的则按施工招标最高限价计算设计费,若初设建安造价低于施工招标最高限价的,则按初设建安造价计算设计费)。设计概算参照汉中市场行情编制。五、设计单位要多到现场调查具体地质地貌,不能一味依赖地勘数据,避免造成后期施工操作难度。六、本合同是《汉中褒河物流园区市政道路建设工程设计三标合同》的延续,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汉中褒河物流园区市政道路设计一标段补充协议》除第二条约定“乙方自愿向甲方交纳26万元合同履约金,履约金分两次返还,初步设计方案通过专家评审后无息先返13万元。乙方提交施工图后再无息返还13万元。若因乙方原因造成设计成果未按期提交或无法正常使用,合同履约金抵作违约损失,弥补损失不足部分由乙方另向甲方交纳”之外,其他条款内容与《汉中褒河物流园区市政道路设计三标段补充协议》内容一致。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湖南城市学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1日分两次向被告汉中褒河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账户分别支付履约金26万元及40万元。
2017年12月13日,专家组分别出具了“滨河五路、滨河七路、滨河九路”及“梧凤四路、六路、七路、八路及滨河路”的《褒河物流园区市政道路项目初步设计专家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均为原则通过初步设计,并提出了需要进一步修改、补充、完善的内容。2018年4月10日,汉中市汉台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了“汉区发改投资[2018]19号、20号、21号、22号、23号”批复文件,原则同意了由汉中城镇规划建筑设计院、湖南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编制的滨河七路(108国道至梧凤七路)及湖南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编制的滨河路(108国道至梧凤八路)、梧凤四路(滨河路至滨河九路)、梧凤六路(滨河路至梧凤八路)、梧凤七路(滨河三路至滨河七路)初步设计方案,其中汉区发改投资[2018]20号《关于褒和物流园区滨河路道路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的批复》中建设工程费用为7343.22万元;汉区发改投资[2018]21号《关于褒和物流园区梧凤四路道路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的批复》中建设工程费用为6907.11万元,汉区发改投资[2018]22号《关于褒和物流园区梧凤六路道路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的批复》中建设工程费用为13023.64万元,汉区发改投资[2018]23号《关于褒和物流园区梧凤七路道路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的批复》中建设工程费用为2159.88万元。上述评审的初步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费用(即建安投资额)合计为29433.85万元。该费用乘以《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七条约定的设计费费率为1.76%,总设计费用为5180357.6元。
2021年12月7日,原告通过QQ邮箱向被告发送了文件名为“汉中褒河图纸2020-10.zip”的电子版文件。后褒河物流园区市政道路项目因受各种原因影响,至今未开工建设。原告曾向被告催要设计费未果,遂诉至本院,诉请如前所述。
另查明,1、湖南城市学院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原名称)于2020年7月6日变更名称为湖南城市学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被告汉中褒河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7日分两笔向原告支付801000元和1288636.8元,于2018年6月7日向原告支付800000元,合计2889636.8元;3、2019年9月1日,被告与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汉中褒河物流园区市政道路建设PPP项目合同》(草签版);2020年6月30日,被告与项目公司签署了《汉中褒河物流园区市政道路建设PPP项目合同》(正式版);2023年5月25日,被告与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汉中褒河物流园区市政道路建设PPP项目终止协议》。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原告提交证据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编号市-16-045)、《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编号市-16-046)、《汉中褒河物流园区市政道路设计一标段补充合同》、《汉中褒河物流园区市政道路设计三标段补充合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交易流水、汉中市汉台区发展和改革局文件五份(汉区发改投资[2018]19号、20号、21号、22号、23号)及褒河物流园区市政道路项目初步设计专家评审意见、QQ聊天记录、QQ邮件、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交易流水、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违约金明细表等证据;被告提交证据有《褒河物流园区梧凤四路等基础设施项目道路设计合同》合同编号为:市-16-045和市-16-046各一份、《汉中褒河物流园区市政道路建设PPP项目终止协议》一份、项目资料移交清单一份、付款对账单一份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和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故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告主张的设计费1772685.04元是否应当支持;2、原告主张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原告主张退还履约金660000元是否应当支持;4、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本院评析如下:
关于原告主张的设计费问题。本院认为,根据两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7.2条的约定:本工程预付款为暂定设计费的30%,于签订合同后15日内支付;其余合同款支付根据每条道路设计阶段分期进行支付,设计人提交正式的初步设计成果专家评审后15日内,发包人支付该项目设计费的30%;设计人提交正式的施工图设计成果后15日内,发包人支付该项目设计费的30%;剩余设计费在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支付(不计利息)。结合本案事实及证据,对于第一笔应付设计费,应按照工程预付款暂定设计费(合同编号市-16-045设计费暂定为2670000元、合同编号市-16-046设计费暂定为4295456元)的30%,并于签订合同后15日内支付,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在2016年12月27日分别向原告支付了801000元和1288636.8元设计费。对于第二笔及第三笔应付设计费,首先原告提交的初步设计方案于2017年12月13日通过了专家评审,那么被告就应当在2017年12月28日支付该项目设计费的30%,即5180357.6×30%=1554107.28元,而被告仅于2018年6月7日向原告支付800000元,尚欠754107.28元未支付,该部分费用被告至今未支付,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本院对该部分设计费予以支持;其次,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原告应提交施工图设计一式15份,电子版一份,才能视为提交了正式的施工图设计成果,而原告仅举证其通过邮件方式向被告交付了施工图电子版一份,并未举证其交付的电子版施工图系最终施工图设计成果,也未举证其已向被告交付了施工图的最终设计成果即一式15份施工图,因此,对于被告主张应支付该项目施工图设计成果后的30%设计费,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标准问题。本院认为,如前述第一点论述,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第二笔设计费,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根据设计合同第9.2条的约定,被告未按本合同第七条规定向原告支付设计费,逾期10天以上,每逾期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2‰的逾期违约金。原告自愿调整为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被告抗辩违约金过高不应当支付。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本院酌情调整为被告自2018年1月8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关于原告主张退还履约金660000元的问题。本院认为,虽根据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被告应在初步设计方案通过专家评审后无息先返50%,在提交施工图后再无息返还50%。但被告在审理中表示同意退回合同履约保证金66万元,系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依法予以支持。
四、关于本案诉讼时效的问题,被告抗辩原告自2020年5月起未向其提起支付费用的情况,因此已过诉讼时效。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来看,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过设计费,还曾于2023年11月23日向被告发送过律师函进行催要,被告亦收到该律师函,故该案并未过诉讼时效,对被告的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汉中褒河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湖南城市学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费754107.2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754107.2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自2018年1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限被告汉中褒河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原告湖南城市学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660000元。
三、驳回原告湖南城市学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870元,已减半收取17935元,由被告汉中褒河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微信小程序“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等方式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