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荔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桂平市自然资源局、广西荔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桂0881行审23号

申请执行人桂平市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谭颂今,局长。

委托代理人梁燕霞,女,桂平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监察员。

委托代理人甘建培,男,桂平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监察员。

被执行人广西荔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荫成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

申请执行人桂平市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桂平市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1月8日作出浔自然资处罚决定【2020】1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广西荔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履行缴交罚款655605.20元。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申请称,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份在桂平市社坡镇(丰贺村、福新村、乌竹村、清石村、榕罗村);下湾镇(甘井村、双福村、新庄村);木根镇(东石村、宁垌村、永华村、德华村);罗播乡(罗播村、罗北村、罗西村、万寿村)大洋镇(山背村、双罗村、大洋村、竹塘村、寻欧村、龙坪村)非法占用土地65560.52平方米建荔玉高速公路。现已平整好土地并硬化部分地面,建有公路设施。地类为果园10507.09平方米、旱地13985.81平方米、水田27188.86平方米、有林地10459.11平方米、村庄1368.39平方米、沟渠192.97平方米、灌木林地216.45平方米、其他草地25.01平方米、其他林地129.31平方米、坑塘水面1462.90平方米、河流水面24.62平方米,根据《桂平市社坡镇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2015年调整)局部图》、《桂平市寻旺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2015年调整)局部图》、《桂平市社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2015年调整)局部图》、《桂平市下湾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2015年调整)局部图》、《桂平市木根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2015年调整)局部图》、《桂平市罗播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2015年调整)局部图》、《桂平市大洋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2015年调整)局部图》,该宗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已依法立案查处,于2020年1月8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浔自然资处罚决定【2020】1014号)送达当事人,并于2020年7月9日催告当事人履行。现法定履行期限已满,当事人拒不履行缴交罚款的处罚决定。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后,因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证据,本院发出通知,限申请执行人在三日内提供,申请执行人未提供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证据。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催告情况,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的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桂平市自然资源局申请执行桂平市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1月8日对被执行人广西荔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作出的浔自然资处罚决定【2020】1014号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不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覃武赋

审判员  莫金荣

审判员  杨 胜

appoint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