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桂0881行审22号
申请执行人桂平市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谭颂今,局长。
委托代理人梁燕霞,女,桂平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监察员。
委托代理人甘建培,男,桂平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监察员。
被执行人广西荔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荫成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
申请执行人桂平市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桂平市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浔自然资处罚决定【2019】1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广西荔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履行缴交罚款355899.70元。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申请称,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份在桂平市XX镇(XX村、XX村、XX村);XX乡(XX村、XX村、XX村);XX镇(X村、X村、X村、X村、X村)XX乡(X村、X村)非法占用土地1142399.00平方米建荔玉高速公路。现部分土地面硬化和建有公路设施;其中硬化地面部分占地27442.73平方,建筑面积占地8147.24平方米,其余1106808.97平方米土地未建设。地类为村庄58791.22平方米、公路用地1553.77平方米,灌木林地12583.08平方米、旱地222191.74平方米、裸地171.01平方米、水田201548.37平方米、有林地449645.16平方米、果
园20473.65平方米、坑塘水面13620.65平方米、其他林地109507.92平方米、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2344.48平方米、河流水面21.65平方米、其他草地49945.90平方米。根据《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9.2.3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进行对照,用地项目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应当判定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因此该宗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已依法立案查处,于2019年12月13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浔自然资处罚决定【2019】1111号)送达当事人,并于2020年6月15日催告当事人履行。现法定履行期限已满,当事人拒不履行缴交罚款的处罚决定。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后,因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证据,本院发出通知,限申请执行人在三日内提供,申请执行人未提供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证据。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催告情况,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的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桂平市自然资源局申请执行桂平市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12月13日对被执行人广西荔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作出的浔自然资处罚决定【2019】1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不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覃武赋
审判员 莫金荣
审判员 杨 胜
appoint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