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924民初826号
原告:**,男,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业县。
被告:广西荔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46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东二路。
法定代表人:卢某。
被告: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茅岗村坑田大街。
负责人:王某。
原告**与被告广西荔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受理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权利,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32元,减半收取291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何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