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荔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平南县绿运种养专业合作社与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广西荔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821民初2355号
原告:平南县绿运种养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平南县官成镇育梧村定花一屯。
法定代表人:***,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诚济(桂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东二路*号院*号楼****层101内6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粟文喜,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荔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号三祺广场**层*****************************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平南县绿运种养专业合作社与被告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广西荔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2018年10月9日,原告平南县绿运种养专业合作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平南县绿运种养专业合作社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820元,减半收取3410元,由平南县绿运种养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长梁浩林
人民陪审员林森
人民陪审员江芹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