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广西荔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所,所在地址平南县城区江滨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联系。
本院在审查平南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对广西荔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案中,申请人平南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11月13日以申请执行的上述行政处罚案情况有新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其意思真实表示,没有违法强行性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平南县自然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长万启福
审判员黄强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