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荔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平南县自然资源局、广西荔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桂0821行审267号
申请人平南县自然资源局,所在地址平南县城区二环大道**,联系电话782****。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1年8月出生,汉族,平南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副大队长,住,住平南县/div>
委托代理人吴**,男,汉族,1970年6月出生,平南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监察员,住,住平南县/div>
被执行人广西荔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所,所在地址平南县城区江滨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联系。
本院在审查平南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对广西荔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案中,申请人平南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11月13日以申请执行的上述行政处罚案情况有新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其意思真实表示,没有违法强行性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平南县自然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长万启福
审判员黄强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