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奥博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湛江市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市初级实验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802民初1897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奥博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黄厂南里3号院20号楼9层100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两,男,北京奥博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广东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湛江市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中3号新世纪花园A幢商住楼三层写字楼319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江市初级实验中学,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福建街30号。
法定代表人揭育坚,校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奥博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湛江市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市初级实验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北京奥博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湛江市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18年1月9日和2018年1月16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和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奥博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湛江市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亦没有损害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北京奥博健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湛江市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33.71元,由原告负担;反诉费5335.21元,由被告湛江市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