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2民初5457号
原告:武汉德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科技工业园·国际设计城**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L062A4Q。
法定代表人:夏新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博,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创联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开发区纬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735195064N。
法定代表人:刘罡,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武汉德川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创联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武汉德川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德川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德川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8元,减半收取计214元,由原告武汉德川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