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粤19执715号
东莞市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北京捷景国源广告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依据生效的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19执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终313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北京捷景国源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北京捷景国源广告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有: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等共18356831.28元;二、承担本案执行费85756.83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北京捷景国源广告有限公司主动全部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另,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5756.83元作为执行费上缴国库。至此,本案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