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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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24民初2636号
原告:***,男,198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被告:浙江***设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330382MA2AQXGY1X,住所地乐清市乐成街***路56-6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6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乐清市。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浙江***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计1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