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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北方艾克电缆有限公司;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辽0304民初1277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 法定代表人:包某。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某甲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某甲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775元,保全费720.06元,均由某甲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