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某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821民初2221号
申请人:河南省某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焦作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河南省某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焦作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省某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焦作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并申请网络查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诉讼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省某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焦作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河南省某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