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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209民初1713号 原告:***,男,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22元,减半收取计5961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