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284民初970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滦南县。
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