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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284民初970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滦南县。 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