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美术学院

某某;四川华文科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美术学院;四川星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12民初9699号之二 原告:柳某,男,198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科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美术学院,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南山路218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石羊街道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柳某与被告四川某某科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美术学院、第三人四川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2024)川0112民初9699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31日作出(2024)川0112民初9699号民事裁定:对被告四川某某科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科华支行,账号:1********)内存款51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2025年5月13日,原告柳某与被告四川某某科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后,原告柳某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已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四川某某科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科华支行,账号:1********)内存款510000元范围内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