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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美术学院某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民终106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美术学院某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某。 上诉人苏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美术学院某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25)苏0507民初1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苏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