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美术学院

某某、中国美术学院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民申45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曾用名:***),女,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美术学院,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南山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美术学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1民终11539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