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美术学院

某某、中国美术学院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民申2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美术学院,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上城区南山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许江,院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美术学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2864号民事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潘勤荣
审判员  孙光洁
审判员  杨 席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