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民初710号
原告:知书(温州)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郊街道宽带路**第**第****闲云野鹤创客空间067。
法定代表人:郑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翔,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美术学院,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南山路**div>
法定代表人:许江。
原告知书(温州)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美术学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知书(温州)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知书(温州)知识产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知书(温州)知识产权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知书(温州)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蔡卓森
人民陪审员 王生妹
人民陪审员 李宜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叶挺舟
代书 记员 戚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