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213执607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地质海上工程勘察院,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男,195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系该院职工,住普兰店市。
被执行人:大连天元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辽宁地质海上工程勘察院与被执行人大连天元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