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地质海上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大连鑫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214民初6813号
原告:辽宁地质海上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国台街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118711537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大连市普兰店区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辽宁地质海上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被告:大连鑫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大连市普兰店区世纪路东段122号1单元1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792041301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辽宁地质海上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连鑫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地质海上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辽宁地质海上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