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渝0116执105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通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四新路9号乙单元14-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95879134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江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大道401号附3号14-3(***的左岸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02A3Q8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通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江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渝0116民初130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285,139元及迟延履行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经调查,被执行人涉及被执行案件较多,现阶段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3年5月10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截至2023年5月10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285,139元及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阶段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渝0116执105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江 维
审 判 员 王 璐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黎林醽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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