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0民初6019号
原告:重庆通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四新路9号乙单元14-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95879134P。
法定代表人:李静,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医学院路9号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344244XB。
法定代表人:卢朝康,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迪,男,1979年8月9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通奥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由本院审判员王双庆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22年7月1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已向双方当事人有效送达了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开庭审理当日,原告重庆通奥电梯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通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8元,由重庆通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已纳)
审 判 员 王双庆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胡 超
书 记 员 谭光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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