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04民初4355号
原告:重庆通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四新路9号乙单元14-5号,组织机构代码91500103795879134P。
法定代表人:李静。
被告:重庆晋愉峰鸿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陈庹路666号52栋。
法定代表人:柯敬陶。
原告重庆通奥电梯有限公司与重庆晋愉峰鸿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登记。受理当日,本院向原告送达传票,依法传唤原告于2018年11月19日下午14时30分到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届时,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重庆通奥电梯有限公司��担。
审 判 员 林海艳
人民陪审员 杨志芳
人民陪审员 代国强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