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240民初2483号
原告:***,男,1994年1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科,重庆渝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通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四新路9号乙单元14-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95879134P。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重庆通奥电梯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