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盛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莱阳盛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丛进科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鲁0682民初724号 原告:莱阳盛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长江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2742401612B。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明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冯格庄街道办事处贺家疃村318号,身份证号码:3706271967********。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苑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莱阳盛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莱阳盛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莱阳盛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告不向被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停工留薪期未经过依法鉴定,其伤情亦不足以计算3个月的停工留薪期。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辩称,我同意仲裁的裁决,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于2013年4月8日到原告莱阳盛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从事电工工作。双方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原告莱阳盛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被告***缴纳了2016年7月至2022年5月的各项社会保险,未缴纳2013年4月至2016年6月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被告***2020年5月至2021年5月期间(不包括2021年2月份)每月应发工资分别为3653元、3991元、4383元、3680元、3779元、2393元、4868元、4769元、2571.93元、5428.93元、3457.93元、583.93元,被告***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4049.18元。2021年5月19日,被告***在工地工作时,不慎摔倒受伤。被告***受伤后到烟台市莱阳中心医院诊断治疗。被告***双侧部分肋骨骨折、双侧创伤性湿肺、右侧胸腔积液。2021年7月30日,莱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莱人社工伤案字[2021]26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对被告***2021年5月19日受伤认定为工伤。被告***受伤后原告莱阳盛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支付任何待遇。被告***将原告莱阳盛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诉至莱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请求为:1、请求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关系;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药费2400元、一次性伤残赔偿金420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4000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48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0000元;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经济补偿金54000元。2022年10月10日,莱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一、被申请人支付该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8000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2021年5月19日至2021年8月18日停工留薪期工资12147.54元;三、申请人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因原告莱阳盛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意见分歧较大,致本案调解未成。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原被告陈述、仲裁裁决书等证据在卷为凭,均经庭审质证。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具体到本案中,从原、被告双方的具体诉辩意见看,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告莱阳盛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应向被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及金额。 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受保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原告莱阳盛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依法判令原告不向被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莱阳盛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依法向被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原告莱阳盛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被告***辩称,原告莱阳盛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电工部***口头告知其停工留薪期为5个月,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根据《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被告***双侧部分肋骨骨折、双侧创伤性湿肺、右侧胸腔积液,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因被告***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4049.18元,故原告莱阳盛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被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2147.54元(4049.18元×3)。 原、被告双方对仲裁裁决均认可事项,本院予以认定。 综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及相关民事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莱阳盛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8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二、原告莱阳盛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被告***2021年5月19日至2021年8月18日停工留薪期工资12147.54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三、驳回被告***的其他申诉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莱阳盛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龑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