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81民初1574号
原告:***,男,196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杰,河南帅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拓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经济开发区振兴路自主创新产业基地一期7栋6层6-110。
法定代表人:代兵,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4年9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新沂市。
被告安徽拓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继毫与被告安徽拓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方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