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91民初2725号
申请人:安徽航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创智广场**商业**。
法定代表人:陈广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子洋,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城港路**iv>
法定代表人:张进荣,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航影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4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由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该财产可能被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4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聂新国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晓
书 记 员 胡仲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