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淮北金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安徽宇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603民初921号 原告(反诉被告):淮北金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相山路东淮坊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安徽宇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濉河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淮北金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金方房地产公司)与被告安徽宇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宇达通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