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603民初921号
原告(反诉被告):淮北金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相山路东淮坊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安徽宇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濉河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淮北金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金方房地产公司)与被告安徽宇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宇达通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