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481民初2110号
申请人:上海华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溧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9113814XP,住所地溧阳市戴埠镇东王庙4号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空分低温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2068642268,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建设口中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上海华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溧阳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空分低温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华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溧阳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空分低温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7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空分低温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7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