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空分低温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四川空分低温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某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526民初1580号之三 原告:自贡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低温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四川某某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简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自贡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某低温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四川某某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自贡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13724083元;2、支付违约金500000元(以13724083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暂计算至2023年2月25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13日,原告与被告四川某某低温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位于渭南市蒲城县XX区的西安庆港洁能科技有限公司卤阳湖工业区LNG调峰站30万立方米天然气液化工厂土建项目由原告承建,总造价按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应费率和四川省关于造价调整的有关文件确定,其中人工费调整按自贡市标准执行,总价下浮8%结算。2014年3月9日,因项目需要应被告要求,双方再次就该项目的钢结构安装工程签订《钢结构分包合同》,约定将渭南卤阳湖庆港天然气资源利用有限公司30万方LNG项目钢结构安装工程由原告实施。计价方式与土建施工合同相同。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实施了合同约定的全部项目工程。2014年12月31日,二被告与原告共同签订《代付款调(转)账协议书》,确定该项目的总承包人为被告四川某某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主体变更为原告与被告四川某某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票也向其开具,工程款实际也由被告四川某某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被告四川某某低温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系由被告四川某某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0%控股。2015年5月30日,经各方共同验收确认,工程符合设计图纸及质量验收规范要求,符合中间交工条件,原告将工程交付建设单位投入使用。2016年3月30日经各方验收出具工程完工证书,2016年6月10日出具工程竣工报告。2016年6月30日,经施工、设计、监理、建设、质量监督机构五方共同验收、预试运,工程均验收合格。随即原告将工程结算资料交付被告要求结算,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正式签订结算书。根据原告提交的结算书,该项目共计工程款32524083元。期间,原告向被告四川某某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具了19500000元的发票,被告四川某某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了18900000元工程款。其中100000元系商业汇票,未能兑付,原告实际收到工程款18800000元。依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应该在收到结算资料28天内提出意见,逾期视为认可原告提交的结算价款。现该项目已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并已过质保期,被告应按约定全额支付工程款。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已经严重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均要求庭外和解,且各方于2023年7月10日签订本案备忘录,约定“各方确认,共同积极配合核算工程量及工程总价(有争议部分可以委托第三方鉴定),并在2023年8月30日前完成初步核算工程量与工程总价(分歧项除外)”等,但原、被告至今就案涉工程结算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现原告自贡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明确表示:原来诉请的工程款13724083元系其单方核算,目前原、被告仍在对账核量中,暂不能明确诉求;在本案中不申请鉴定。综上,因原告自贡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明确诉讼请求,依法应驳回起诉。待条件具备后,可另行主张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某某百零八条第三款等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自贡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预收案件受理费107144元,予以退还。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自贡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