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021民初2643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虹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徽城镇旸村科宏大厦****。
法定代表人:江观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江化成,男,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被申请人:黄山徽磁磁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循环经济园区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MA2NQ89B2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申请人:郭海珍,女,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虹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化成与被申请人黄山徽磁磁业有限公司、***、郭海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2020)皖1021民初2643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黄山徽磁磁业有限公司、***、郭海珍的银行存款3650000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进行保全。因双方达成调解,现申请人安徽虹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化成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虹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化成撤回保全申请,依法应当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黄山徽磁磁业有限公司、***、郭海珍的银行存款3650000元的冻结及对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毛 琼
人民陪审员 杨 彪
人民陪审员 汪玉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文峰
书记员张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