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24民初351号
原告:安徽省马道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长安镇马道村。
法定代表人:葛士其,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宗鲁,安徽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虹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徽城镇旸村科宏大厦1幢2102号。
法定代表人:江观良。
原告安徽省马道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虹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原告安徽省马道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马道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12元,减半收取4756元,由原告安徽省马道农林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程从文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程 茜
书 记 员 王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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