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021民初2793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虹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徽城镇旸村科宏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4MA2T1W8Q3T。
法定代表人:江观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黄山***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歙县郑村镇山坑村歙县循环经济园区纬一路**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MA2T7ANP31。
法定代表人:刘中明,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刘中明,男,197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原告安徽虹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山***能设备有限公司、刘中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虹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黄山***能设备有限公司、刘中明名下银行存款335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提供其公司法定代表人江观良的皖(2017)歙县不动产权第××号、第0008395号、第0008396号、第0008397号、第0008398号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裁定对被申请人黄山***能设备有限公司、刘中明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为保证可能因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能得到赔偿,依法应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房地产)予以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江观良名下坐落歙县徽城镇旸村科宏大厦1幢2101号【不动产权证号:皖(2017)歙县不动产权第××号】、2102号【不动产权证号:皖(2017)歙县不动产权第××号】、2103号【不动产权证号:皖(2017)歙县不动产权第××号】、2104号【不动产权证号:皖(2017)歙县不动产权第××号】、2105号【不动产权证号:皖(2017)歙县不动产权第××号】房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汪海军
人民陪审员 吴 芳
人民陪审员 汪玉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方 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