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021民初2793号
申请人:安徽虹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徽城镇旸村科宏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4MA2T1W8Q3T。
法定代表人:江观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黄山***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歙县郑村镇山坑村歙县循环经济园区纬一路**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MA2T7ANP31。
法定代表人:刘中明,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刘中明,男,197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原告安徽虹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山***能设备有限公司、刘中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虹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黄山***能设备有限公司、刘中明名下银行存款335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虹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黄山***能设备有限公司、刘中明名下银行存款33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汪海军
人民陪审员 吴 芳
人民陪审员 汪玉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方 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