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9执保4157号
申请人深圳市中鉴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蚝业社区兴业路**互联网产业基地****2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CLML4W。法定代表人宋传金,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同和国际名车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大布巷社区观光路**银星科技大厦A1103-2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0770709T。法定代表人曾辉龙。
上列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9民初2270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同和国际名车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深圳分行账号为74×××40账号内的存款人民币412077元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执行员 雷诗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彭凤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