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执保1423号
申请人深圳市中鉴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蚝业社区兴业路2005号互联网产业基地C区A栋2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CLML4W。
法定代表人宋传金,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同和国际名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大布巷社区观光路1301号银星科技大厦A110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0770709T。
法定代表人曾辉龙。
上列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9民初2270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同和国际名车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12077元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执行员 雷诗妍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彭凤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