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982民初6522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
法定代表人:宋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宪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原某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25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