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岩土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广东省岩土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中山市深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2071民初41021号 原告:广东省岩土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凤凰街高普路38号4栋52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282014936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深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六路12号水木年华花园4号楼39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75919470。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省岩土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岩土勘测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深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中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岩土勘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中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岩土勘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勘察费738543.71元以及逾期利息(从2021年6月1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同期利率1.5倍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被告向原告支付平整土地劳务费2950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深中地产187亩地块项目勘察工程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深中地产187亩地项目勘察工程服务,按承包范围、内容采取分岩层、土层综合单价计价,勘察服务费总价为875520元。原告按照被告的进场通知提供勘察服务,由于现场环境问题原告为完成勘察服务支付平整土地劳务费2950元,平整土地为发包人被告的义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该合理支出。原告完成勘察服务后分别在2020年4月提交《金色年华三期(187亩地块项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2020年6月提交《金色年华三期(187亩地块项目)营销中心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该报告在2020年7月2日取得中山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2020年8月提交《金色年华三期南三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该报告在2020年10月20日取得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以及2021年5月提交《深中地产187亩地块项目(28-34#、39-43#)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该报告在2021年6月17日取得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勘察服务并出具合格的勘察报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勘察人提交勘察报告并且取得报告合格证后,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勘察费用,现被告仅在2021年3月12日支付勘察费136976.29元,剩余勘察费738543.71元未支付,原告已经多次催促被告完成付款义务,被告置之不理,无奈原告只能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深中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亦未到庭应诉、质证及抗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19日,深中公司(发包方、甲方)和中山市岩土勘测有限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深中地产187亩地块项目勘察工程合同》,主要约定:工程名称为深中地产187亩地块项目勘察工程,工程地点为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陵岗村;工程范围包括永久工程、临时工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地质条件初步勘察;初勘工期为20天,详勘工期为30天,计划于2020年4月1日开工,开工日期均以甲方发出的开工通知为准;本工程为固定综合单价包干合同;经甲、乙双方商定,按上述承包范围、内容采取分岩层、土层综合单价计价,暂定含税总价为875520元,最终按实际完成工作量进行结算;此综合单价包含进、退场费、勘探点测量定位费、外业钻探费、土工试验费、原位测试费、技术费、成果资料费、后续服务费及税金、垃圾清运等一切所有费用;木工程完成后,乙方提交勘察和测绘成果资料并经第三方审图机构审核合格、且取得政府相关部门审核通过证明文件(若有)后20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已完工程产值的70%;办理合同验收及结算手续后20天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项目竣工且取得政府机关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若需)后,若乙方不存在任何违法或违约情形,甲方向乙方支付勘查阶段剩余款;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勘察勘测费用的,每逾期一天甲方按应付而未付勘察勘测费用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甲方付清之日;合同还约定其他事项。 合同签订后,岩土勘测公司称其按照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并提交了相应的勘察报告及审查合格书拟证明其已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勘察服务并出具合格的勘察报告。其中,中山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载明:2020年7月2日,工程名称为金色年华三期(187亩地块项目)营销中心,本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载明:工程分别为金色年华花园(35、37、38栋及地下室)、深中地产187亩地块项目(28-34#、39-43#),分别于2020年10月20日、2021年6月17日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通过。 2.2021年3月12日,深中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岩土勘测公司支付了136976.29元,附加信息载明:三期勘察工程合同进度款。 3.2020年4月1日,岩土勘测公司为完成勘察服务代深中公司支付平整土地劳务费2950元。 4.2021年12月1日,岩土勘测公司委托广东朗法律师事务所向深中公司发出律师函,载明:针对合同履行情况,贵司在2021年12月15日前支付304766.77元(按照2021年7月22日开具的发票金额);在2021年12月20日前办理剩余未付勘察费433776.94元的结算工作,若在上述指定日期贵司未能配合结算,视为对剩余未付433776.94元勘察无异议。 5.中山市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企业名称变更为岩土勘测公司。 庭审中,岩土勘测公司称本案主张的逾期利息即为违约金。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岩土勘测公司与深中公司签订的《深中地产187亩地块项目勘察工程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上述合同签订后,岩土勘测公司已按约定出具勘察报告,深中公司对勘察报告没有提出异议,且已使用勘察报告,支付部分勘察费用。深中公司在岩土勘测公司催告结算勘察费用后,对岩土勘测公司提出的结算费用即按勘察总费用875520元结算没有提出异议,故本院对勘察总费用为875520元予以认定。按合同约定,深中公司应在结算后支付勘察总费用的95%,剩余5%待项目竣工后支付。故本案深中公司应支付694767.71元(875520元×95%-已付136976.29元),并应支付从本案起诉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的违约金。岩土勘测公司主张从2021年6月1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同期利率1.5倍计算的违约金,与合同约定不符,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另,岩土勘测公司为深中公司垫付的平整土地劳务费2950元,深中公司应返还岩土勘测公司。深中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诉讼风险。 综上所述,岩土勘测公司诉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深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省岩土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支付勘察费694767.71元及违约金(以694767.71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 二、被告中山市深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省岩土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支付平整土地劳务费295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省岩土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14元,减半收取5607元,诉讼保全申请费4227元,合计9834元(原告广东省岩土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84元,被告中山市深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250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