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2民初1550号
原告:山东国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125号先进陶瓷产业创新园B座200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建景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钟楼街道办事处**社区新华街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川区。
原告山东国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建景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山东国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国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国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山东国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康
书 记 员 ***